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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2075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本國人甲與外國人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命駐外館處應發給乙居留簽證?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條文: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1 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第 12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ac4759
行政訴訟法第5條拒絕申請之訴
詳解 提供者:林聖錡
詳解 提供者:grace
甲當事人不適格(訴願法18)
應於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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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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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行訴第52項)。此課予義務訴訟,法令上未賦與第三人有為權利人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第三人若為之,即屬當事人不適格。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等規定可知,得以外國護照申請居留簽證者,限於持外國護照之外國人,該外國人之本國配偶,並無為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故甲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命駐外館處應發給乙居留簽證,無理由。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提起撤銷訴訟(行訴法第41項)。拒發簽證予外籍配偶,致本國配偶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經向外交部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本國配偶得以自己名義對駁回簽證處分及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甲得對居留簽證駁回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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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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