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者意涵
1.權利
所謂「權利」,又稱「主觀公權利」。意指人民基於法律所賦予之力,人民可為自己利益,請求他人為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地位。
2.法律上利益
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而授與行政機關職權,各該職權之執行,與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重要法益密切相關,為避免人民之重要法益受到侵害,乃賦予人民對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具有請求權,以督促機關依法行政。
3.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即為事實上之利益。特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具有執行特定職務之義務,若僅為達成公共利益,人民雖因而間接獲益,則此利益僅為反射利益,人民並不得因反射利益受侵害而提起救濟。
(二)區別實益
1.區分目的,主要在於訴之利益,亦即只有「權利」與「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方得提起救濟
2.訴願法§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依前述條文可知,若非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則不許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