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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民法概要#75631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我國民法關於「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有如何之規定?其立法意旨為何?若 甲男與乙女多年前結婚,並生有一子丙(58 年 8 月 28 日生),嗣後甲偶 然於 99 年 7 月間知悉丙並非為婚生子女之事實,而甲男於 99 年 9 月 3 日 提起否認之訴,試問是否逾除斥期間?(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a Kang

(一)、民法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其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其否認之訴自夫妻一方知悉其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或自子女知悉為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提起。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二)、否認之訴之意旨,因父子關係無從由外觀加以辨認,因此民法以婚生推定的方式來建立法定父子關係,但是身分關係的確立仍以血統真實主義為主,故當婚生推定知結果違反血統真實時,應讓利害關係人有推翻該婚生推定之可能,故有婚生否認之訴以資救濟。

(三)、本案,甲男於99年7月知悉丙為非婚生子女之事實,民法1063條,自甲知悉其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因此甲最遲得於101年7月提出否認之訴,故甲於99年9月3日提起否認之訴尚未逾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