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其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其否認之訴自夫妻一方知悉其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或自子女知悉為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提起。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二)、否認之訴之意旨,因父子關係無從由外觀加以辨認,因此民法以婚生推定的方式來建立法定父子關係,但是身分關係的確立仍以血統真實主義為主,故當婚生推定知結果違反血統真實時,應讓利害關係人有推翻該婚生推定之可能,故有婚生否認之訴以資救濟。 (三)、本案,甲男於99年7月知悉丙為非婚生子女之事實,民法1063條,自甲知悉其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因此甲最遲得於101年7月提出否認之訴,故甲於99年9月3日提起否認之訴尚未逾除斥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