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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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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4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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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4740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47402
科目:
公職◆刑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張三係 A 養子,因向 A 及其本生父親 B 索討金錢花用,均遭拒絕,憤而持刀先後 將 A、B 殺死,問張三所為應如何論斷?又若張三與 A 終止收養關係後,才因上開 原因殺死 A、B,張三所犯之罪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一)張三係A養子,不屬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殺A之情形不適用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張三殺其本身父親,故得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論處,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法益,為想像競合,故依刑法第55條從一種處斷。(二)若先予A中與終止收養關係才因索錢未遂而殺之,尚與前條罪名相同,因前者情況A為養父,為法律定關係,與刑法第272條之直系血親關係不符,故仍依前題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