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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3173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幫派分子丙預謀殺意,攜制式手槍闖入甲的藏身住處,以槍制住甲及其意外到訪的 女友乙,令二人不敢妄動。丙以非預期在場的乙之生命為威脅,喝令甲將黑吃黑的 黃金繳還幫派。乙害怕而哀求。甲心繫乙的安危,遂允諾帶領丙至鄉間田埂旁無主 的土地公小祠藏匿處取回黃金作為交換乙平安自由的條件,否則玉石俱焚、一拍兩 散。丙為求慎重,遂電請完全知其計畫的同幫派分子丁協助看管乙。丁允諾到場協 助,二人共同將乙手腳捆綁後,甲、丙二人則離去,前往藏匿處所取回黃金。為求儘 速取回黃金,兼為不屑,丙逕自破壞土地公神龕。丙取回黃金後,通知丁釋放乙,丁 鬆綁乙一手後,任令其自行解綁,丁自行離去,丙則於藏匿黃金處所,依計畫將甲擊 斃,進而在甲手腳綁上石頭,丟棄於蓮花潭內後離去。試問丙、丁的罪責。(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

一、丙成立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1.本罪以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勒贖而擄人者為要件。 2.客觀上,丙威脅乙的生命為擄人行為,並向甲要求黃金為勒贖行為,製造法之不容許之財產與生命法益上的風險,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實現規範目的所欲避免之甲給丙黃金的結果,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丙明知上述事實且有意為之,且明知其在民法上無黃金之所有權而意圖以所有權人自居且具備勒贖而擄人之意圖要件,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3.丙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丁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1.丁為本案中不可或缺之看管人質之地位,且丁完全之其計畫,故該分擔行為可能是基於共謀行為而來,故成立本罪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1.客觀上,丙將甲擊斃,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又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導致規範目的所欲避免之甲的死亡結果;主觀上,丙明知上述事實且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 2.3.丙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丙成立刑法第246條之侮辱宗教建築物罪 1.本罪以對於壇廟、寺廟、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為成立要件。 2.客觀上,丙破壞土地公神龕;主觀上,丙明知前事實且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丙成立刑法247條之侵害屍體罪 1.本罪以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為成立要件。 2.客觀上丙將甲之屍體綁在石頭上並棄屍於蓮花壇中;主觀上,丙明知前事實且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六、結論;丁成立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丙成立刑法第246條、刑法第247條、刑法第347條、刑法第271條第一項之罪,又刑法第246條、刑法第247條之罪不真正競合論第247條,再與剩餘兩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詳解 提供者:黃沐新
丙:毀損罪,殺人既遂罪,遺棄屍體罪,私闖民宅,擄人勒贖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丁共犯罪
詳解 提供者:何瑞麒
丙,預謀殺人,棄屍 丁,妨礙自由
詳解 提供者:K
崩潰 沒看到將甲擊斃是計畫內,所以丁也是共同正犯
而且不知道348有形式結合犯的規定
沒討論到354毀損
(另外246跟247是不同行為要實質競合)
應該是354跟246一行為違反兩罪名想像競合
再與348和247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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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46的部分可以補充勒贖行為是否為三面理論
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