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成立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 1.本罪以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勒贖而擄人者為要件。 2.客觀上,丙威脅乙的生命為擄人行為,並向甲要求黃金為勒贖行為,製造法之不容許之財產與生命法益上的風險,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實現規範目的所欲避免之甲給丙黃金的結果,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丙明知上述事實且有意為之,且明知其在民法上無黃金之所有權而意圖以所有權人自居且具備勒贖而擄人之意圖要件,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3.丙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丁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1.丁為本案中不可或缺之看管人質之地位,且丁完全之其計畫,故該分擔行為可能是基於共謀行為而來,故成立本罪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1.客觀上,丙將甲擊斃,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又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導致規範目的所欲避免之甲的死亡結果;主觀上,丙明知上述事實且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 2.3.丙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丙成立刑法第246條之侮辱宗教建築物罪 1.本罪以對於壇廟、寺廟、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為成立要件。 2.客觀上,丙破壞土地公神龕;主觀上,丙明知前事實且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五、丙成立刑法247條之侵害屍體罪 1.本罪以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為成立要件。 2.客觀上丙將甲之屍體綁在石頭上並棄屍於蓮花壇中;主觀上,丙明知前事實且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六、結論;丁成立刑法第347條之擄人勒贖罪;丙成立刑法第246條、刑法第247條、刑法第347條、刑法第271條第一項之罪,又刑法第246條、刑法第247條之罪不真正競合論第247條,再與剩餘兩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