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不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性交罪
依刑法第12條所確定之罪責原則,必須犯罪人主觀上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事實有故意或過失,方受刑罰之處罰。
刑法第227條屬故意犯罪(未處罰過失行為),甲男對於乙女成熟打扮難以判斷其實際年齡,無認識也難以預見,欠缺與幼年性交罪之故意,難以此罪名相繩。
甲男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現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
本條例亦未處罰過失行為,也不成立。
依性交易方面:
甲男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之處罰規定
觸犯本條例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不罰,此規定亦不成立。
結論:甲男無罪
本題參考【高等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