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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4285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已成年之甲男透過手機色情簡訊召妓,召來外貌及穿著打扮極為成熟乙女,甲、乙 兩人於汽車旅館性交易全套完事後,突遇警方臨檢,甲供出召妓事實,未料警方盤 檢乙時,發現乙女年紀尚未滿十五歲,甲辯稱對此並不知情。試問:甲成立何罪?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o-Jen (已上岸)
甲男不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年性交罪
依刑法第12條所確定之罪責原則,必須犯罪人主觀上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事實有故意或過失,方受刑罰之處罰。
刑法第227條屬故意犯罪(未處罰過失行為),甲男對於乙女成熟打扮難以判斷其實際年齡,無認識也難以預見,欠缺與幼年性交罪之故意,難以此罪名相繩。

甲男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現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
本條例亦未處罰過失行為,也不成立。

依性交易方面:
甲男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之處罰規定
觸犯本條例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不罰,此規定亦不成立。

結論:甲男無罪

本題參考【高等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