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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海巡行政:行政程序法#20496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擬依法處罰甲建設公司及其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時,是否均 應給予渠等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pan811029
(一)應均給予乙、丙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於民主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與大法官釋字469號衍伸出的法律賦予之權利,行政機關應給予負擔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除非有下述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例外之原因,得不給予陳述意見:1. 大量做成同一類型的行政處分 ; 2. 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將違背公益 ; 3. 受法定期限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顯不能遵行 ; 4. 行政強制執行的處置 ; 5.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事實 ; 6.限制人民權益顯屬輕微 ; 7.相對人於訴願前向行政機關申請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 7. 為避免相對人隱匿或潛逃。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是,平等原則
詳解 提供者:hillary6420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發生單方面法律效果,依據行政程序法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