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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1535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大學生甲男跟同宿舍室友乙男同時在追求同班同學丙女,甲為了解情敵的動態,趁乙上網登入臉書時,在後面偷看並記取其帳號密碼。嗣甲即以自己之電腦輸入乙臉書帳號密碼後登入,並閱讀乙跟丙之通話紀錄。上開情形經乙發現後,對甲提出相關告訴。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想考公職的海神王

四、甲行為可能適用刑法(下同)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設備,以下分述:
(一)客觀上,甲雖係使用自己電腦,然其登入之帳號屬乙之個人帳號。因而甲為無故輸人他人密碼,侵入他人電腦。其行為與乙隱私被侵入具條件因果關
            係,亦得客觀歸責於甲。
(二)主觀上,甲顯然有認識及意欲。屬第13條第1項,明知並有意為之之直接故意。甲無其他阻卻違法或罪責之事由,得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偷看並記取乙帳號密碼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15-1條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
(一)、本罪要求使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甲無使用工具而窺視,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二、甲輸入乙帳號密碼登入其臉書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客觀上,甲係輸入乙之帳號密碼登入乙之電腦設備,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違法性層面,了解情敵並非屬正當理由,故甲為「無故」輸入乙帳號密碼,而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三)、甲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閱讀乙與丙之通話紀錄,不成立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一)、乙與丙之通話紀錄為電磁紀錄,為刑法上所稱之準文書。而無故窺視設有帳號密碼保護之電磁紀錄,是否成立本罪,以下分述之:
肯定說:本罪所稱封緘,本質為排除他人任意拆閱的方式宣示其應秘密的屬性,故一電磁紀錄若設有帳號密碼保護,即符合本罪所稱之封緘之準文書,而輸入帳號密碼之行為則相當於開拆之行為。
否定說:封緘,基於文義解釋,應僅止於物理上的空間組隔,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應擴張解釋。
本文採否定說,以服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甲窺視乙與丙之通話紀錄,因其並非封緘之(準)文書,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甲閱讀乙與丙之通話紀錄,不成立刑法第315-1條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
(一)、甲係以電腦(工具)無故窺視乙與丙非公開之通話紀錄,然學說認為,本罪所保護之客體限於進行中的隱私活動,而不及於過去已完結之隱私活動,故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