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謂依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亦同 其中,公務員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有求償權。 與行政補償之重要差異性為 國賠:不法(或違法)行為;行政賠償:合法行為 國賠: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行政賠償:不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行為為賠償要件 國賠:準用民法,範圍包括所受損失及所受利益;行政賠償:僅針對所受損失賠償 國賠:管轄法院為一般法院;行政賠償:管轄法院為行政法院
國家賠償之要件: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公務員職務上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又公務人員怠惰行使職務,致人民自由權益遭受侵害亦同。
對其公務人員請求之要件:
依據國賠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之機關可對其公務員有求償權。
與行政補償之差異:
原因不同,國家賠償法,係針對公務員職務上不法行為,至人民自由或權益有所侵害,使國家有賠賞之義務。而行政補償,並非係因行政機關之公務員不法行為而造成,而係因行政機關於合法作為時至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有所侵害時,予以補償。
訴訟程序不同,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針對行政賠償,則是適用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