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案例,甲、乙之罪責應如何處斷,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與乙共同下藥A,為強制性交之行為: 1.依刑法第222條之規定,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對未滿14歲男女犯之者。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之人犯之者。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侵入住宅或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8)攜帶凶器犯之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2.依實務之見解,兩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者,固不以相關參與之行為人皆實施性交或事前有謀議之必要,然在場之人主觀上仍需有強制性交之意思聯絡,客觀並應有共同實施或參與分擔強制性交實行之行為,使足當之。 3.綜上所述,甲與乙共同下藥於強制性交A,雖乙因為有發覺有腳步聲而未遂,但依上揭實務之見解,乙雖未遂,但其主觀上與甲有犯意之聯絡,客觀上有參與分擔強制性交實行之行為,能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之共同正犯。故甲、乙應處刑法第222之加重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