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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刑法#4475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十九歲大學生甲與十五歲國中生乙,對面貌清秀的弱智女子 A 早有非分之想。某日, 基於性侵害的犯意聯絡,共同將 A 約出,載往郊外山區,以 FM2(俗稱快樂丸) 摻入飲料中,A 不覺有異,飲下,致不醒人事。甲對其性侵得逞,輪至乙時,忽聞 有腳步聲走近,乃作罷,兩人倉促逃逸,後經移送法辦。問甲、乙之刑責各應如何 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甲、乙之罪責應如何處斷,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與乙共同下藥A,為強制性交之行為: 1.依刑法第222條之規定,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對未滿14歲男女犯之者。 (3)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之人犯之者。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侵入住宅或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8)攜帶凶器犯之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2.依實務之見解,兩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者,固不以相關參與之行為人皆實施性交或事前有謀議之必要,然在場之人主觀上仍需有強制性交之意思聯絡,客觀並應有共同實施或參與分擔強制性交實行之行為,使足當之。 3.綜上所述,甲與乙共同下藥於強制性交A,雖乙因為有發覺有腳步聲而未遂,但依上揭實務之見解,乙雖未遂,但其主觀上與甲有犯意之聯絡,客觀上有參與分擔強制性交實行之行為,能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之共同正犯。故甲、乙應處刑法第222之加重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