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聯席會議決議, 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 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 而公務員年終考績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 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 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應無不許對之提起提起司法救濟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