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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5018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Kengy Su
104年8月第二次法官聯席會議 年終考績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參照),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且亦有認為認為考績丙等不僅對於受丙等考績之公務員造成名譽權之侵害外,更造成該公務員之薪俸及職等產生停滯之結果,故而考績丙等之評定,應屬「行政處分」,應準受考績丙等評定者提起復審,以及外部司法救濟。
詳解 提供者:xoxo
一 甲說 需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是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是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行訴。而考績丙等並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依照公保法77條1項規定,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尋求救濟 二 乙說 考績列丙等後之法律效果,除了無考績獎金外,也不能辦理升任、三年內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未來三年內也不得三家委任薦任之升官訓練等等不利後果,對於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益有影響。 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基於憲法第16條及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力規定,有權利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 綜上所述,甲不服年終考績列丙等,自得提起相關行政救濟(包含復審、行訴)。
詳解 提供者:feihung4063
該行政處分已然對公務員身分改變之重大事件,係直接影響其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如仍有不服者,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參照釋字第243號) 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權而遭拒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釋字第187號及第201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參照釋字第266號)
詳解 提供者:moso1314
104年8月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之意旨,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有關公務人員甲不服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聯席會議決議, 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 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 而公務員年終考績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 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 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應無不許對之提起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詳解 提供者:yakungyeh33
實務104,8,復審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Ann
復審
詳解 提供者:e7225521
可申請調閱評分標準,從以後自行改善工作的方式,積極協助幫忙工作上的事務。
詳解 提供者:DuanLin He
因丙等考績並未影響公務人員重大權益,因此僅能進行申訴再申訴。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法律救濟程序 考績懲處: 分成兩種平時考核考績專案考核考績,由各機關之考績委員會處理。 救濟程序對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遊園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均得申請在審議。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243號解釋:該公務員可提出行政訴訟,其他之懲處,可提出申請再申訴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