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保障法規定
(公保法25條)所謂復審是指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公保法第77條)申訴則或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復審與申訴(再申訴)比較適用範圍
得提起復審救濟人員:現職及非現職之人員基於公務人員身分請求遭受侵害,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提起申訴
救濟的人員包括:現職人員及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員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
救濟機關之不同:復審為保訓會處理,申訴由原服務機關處理,但再申訴則由保訓會處理 能否救濟之差異:復審可再提起司法救濟徑向行政法院起訴,而申訴再申訴則不得再提起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