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狹義的行政救濟可稱之為「行政行為審查制度」。 在此概念下,只有個案的審查,沒有抽象法規審查問題。屬於此種概念的制度,包括「訴願」、 前置於訴願之「異議程序」及「行政訴訟」。
2.訴願前置原則:是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即為「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