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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政風:刑法概要#4750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賄賂?何謂不正利益?公務員甲向乙借款新台幣 10 萬元,逾期未歸還,乙向 甲表示,如果甲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漏,即可免除債務。甲應允並將底價洩 漏給乙,乙即免除其債務。請問甲應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賄賂之定義: 賄賂為行賄罪與收賄罪之行為標的,賄賂在學說實務上泛指得以金錢換算的一切利益,有可理解為是有形利益,例如:金錢、禮品或金融上之便利。 二、不正利益之定義: 不正利益亦為貪污犯罪的行為標的,與賄賂罪相較,係泛指其他難以用金錢衡量之利益,例如:資訊之提供、賦予私領域特權或給予名下車子或房子祗使用權限等。 三、賄賂與不正利益之區別實益? 縱使賄賂與不正利益有上述之區分,惟有論者認為兩者係無區分之必要,單純以『不正利益』作為規範,即得囊括所有有形與無形利益之範疇,若分別規定,將使用法者增加使用上區別,而有浪費訴訟經濟之可能。 四、本題,甲構成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甲身為公務員,該當收賄罪之主體要件,而其洩露底標之行為,按照法定職權說,認為該行為並未違反法律或命令上所規定其職務之權限,故非違背職務之行為,又由於乙給予甲免除債務,得認該行為與免除債務二者間係具有對價關係,甲沒有阻卻違法或有責性之要素,故甲該當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