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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299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民法上的重婚?重婚的效果如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FTB
已有配偶之當事人再與他人結婚,或同時與兩人結婚 重婚之效果為后婚姻無效,但若善意無過失之相對人信其前婚姻解除為有效,則其婚姻有效
詳解 提供者:李菲菲

所謂【重婚】,顧名思義就是已經結婚的人,再次重複結婚。

依民法第985-1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法985-2,係明文禁止的。如果違反前揭重婚規定而成立之婚姻,效力又如何認定呢?民法第988-3項有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 也因此在重婚之情形,違反重婚規定之後婚姻原則上是無效的。

重婚係有刑事責任,依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