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層級化保留」(規範密度理論)?
職權命令並非法令,原則上只能就執行法律的細節和技術性次要事項作規範。例如:甲市政府所為之命令對於營業時間有所限制,已涉及到干涉人民的營業自由,有違憲之虞。
釋字第443號解釋,以"規範密度"為理論基礎,闡述「層級化保留體系」,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層級化保留體系分為:
一、憲法保留
制憲或修憲機關,對國家某些事項直接用憲法條文予以規範,其他立法機關
不得就已明文規範者,立出相異的規定。例如憲法第8條規定中的「24小
時」限制即是。
二、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指立法者不得拋棄其責任,而委託行政機關用法規命令規範者。例如剝奪生
命、限制人身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為之。
三、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其他非屬上述的自由權利限制,及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則可授權行政機關
用命令訂之,但需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