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成立刑法第275第1項後段囑託加工自殺罪 本例中,乙因失業生活資源頓缺,向甲表示其無生存勇氣,並不是本罪之囑託的要件, 而乙並未告訴甲有自殺之意圖和方法,並且乙處於酒醉之狀態無真意的囑託能力,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交付農藥一瓶,與乙的死亡結果具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而甲製造不被容許 之風險,並且實現不被容許之風險,具有客觀歸責性。甲在乙喝下農藥,急忙將乙 送醫,是否能援引中止犯規定?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出於 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之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中止犯成立之要件以下: (1)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中止之意思 (2)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中止行為 (3)必須具備普通未遂之要件 (4)必須中止行為與未遂具有因果關係 本例中,甲急忙將已送醫,無能將乙救回來,欠缺普通未遂之要件與中止行為與未遂間有因果關係 故甲不得援引刑法第27條規定減輕刑責。主觀上,甲對於乙喝下農藥具有認識及意欲,具有殺人直 接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性:甲無阻卻罪責事由。 (三)甲成立刑法第271第一項普通殺人既遂罪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