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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63290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乙遭逢情感創傷,更兼失業,生活資源頓缺,萌生辭世念頭。一日,乙酒後昏亂, 向友人甲表示其再無生存勇氣,央求甲協助其解脫。甲清楚知道乙的困境,誤認寂 滅為樂之意,認為乙常在苦痛中輪迴纏縛,不如就此斷滅。甲於是購買足以致死之 農藥一瓶,交乙自行飲下。乙喝下該農藥,疼痛不堪,變更心意,甲忙將乙送醫, 卻已回天乏術。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林耕

(一)甲不成立刑法第275第1項後段囑託加工自殺罪 本例中,乙因失業生活資源頓缺,向甲表示其無生存勇氣,並不是本罪之囑託的要件, 而乙並未告訴甲有自殺之意圖和方法,並且乙處於酒醉之狀態無真意的囑託能力,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既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交付農藥一瓶,與乙的死亡結果具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而甲製造不被容許 之風險,並且實現不被容許之風險,具有客觀歸責性。甲在乙喝下農藥,急忙將乙 送醫,是否能援引中止犯規定?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出於 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之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中止犯成立之要件以下: (1)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中止之意思 (2)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中止行為 (3)必須具備普通未遂之要件 (4)必須中止行為與未遂具有因果關係 本例中,甲急忙將已送醫,無能將乙救回來,欠缺普通未遂之要件與中止行為與未遂間有因果關係 故甲不得援引刑法第27條規定減輕刑責。主觀上,甲對於乙喝下農藥具有認識及意欲,具有殺人直 接故意,故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性:甲無阻卻罪責事由。 (三)甲成立刑法第271第一項普通殺人既遂罪

詳解 提供者:Ho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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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Bade Wood
加工自殺罪。
詳解 提供者:什麼鸟
甲成立加工自殺罪 1.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乙向有人甲表示無生存勇氣,”央求甲協助其解脫“,甲購買足以致死之農藥一瓶,交乙自行飲下。受其囑託幫助其自殺。 3.乙喝下農藥,痛苦不堪,變更心意,甲忙將乙送醫,雖欲以己意終止,但結果仍發生,無未遂適用。 4.綜上:甲幫助乙自殺,而乙也因為甲之幫忙而已遂,無阻卻違法,成立此罪。
詳解 提供者:Debbie Chiang
假成立殺人罪 雖已向甲表示自殺之想法,維繫以酒後婚亂之際所表示之意思,一班認為欠卻囑託之真摯性,假不成立受囑託之加工自殺罪
詳解 提供者:cydn1218
甲成立加工自殺罪之正犯 甲不構成中止犯
詳解 提供者:陳又瑄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詳解 提供者:江苓
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