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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0462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乙在網路上購物,應付款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乙至超商的自動提款機 進行轉帳。當時後方有不少人等著提款,乙一時緊張便把匯款帳號中的 某個號碼輸入錯誤,該筆二萬元的金額因此被匯入甲的帳戶中。甲莫名 收到二萬元匯款,喜出望外,決定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及匯款人乙。 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甲收到乙錯誤匯款,決定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或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1. 刑法侵占罪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意即易所持有之他人之物而為所有的行為。
  2. 依題示,甲主觀上雖有將該筆二萬元之匯款為自己所有之意圖,惟他人乙因錯誤匯款至甲的帳戶,是否意味甲「持有」乙的財產?通說認為,銀行帳戶係自然人或法人等基於法定資格於各該銀行機構辦理、開設具有所有管領性質的儲金專戶,亦即該專戶中的資產,應視為專戶所有人所有,因此本案乙將二萬元錯誤匯款至甲的帳戶中,即屬甲所有之財產,並未發生易持有為所有之情事。
  3. 依此旨揭甲的行為不該當本罪,而無由成立侵占罪。
甲前揭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1. 刑法詐欺罪以行為人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行使詐術使相對人陷入錯誤,進而使相對人為財產或物之交付。
  2. 依題示,乙輸入錯匯款帳號係因自身緊張所致,並非甲對其施行詐術。
  3. 縱甲主觀上欲將此比錯誤匯款為自己之所有,但仍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結論
  1. 刑事上,甲並未有告知帳戶內多出有莫名款項之義務,故並未有刑責。
  2. 乙仍得循民事法之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該筆錯誤匯款。
詳解 提供者:a.k.a麻豆余文樂

甲之戶頭莫名收到2萬元之金額乃不付告知義務占為己有之犯罪行為分述如下:
一.甲收到來歷不明之金額2萬位告訴行員而占為己有乙成立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1.主客觀構成要件論述甲收到來歷不明之金額應有刑法第15條之身分之義務告訴行員卻不告知
     而佔為及有論以違法性及罪責成立刑法337侵占遺失物及第15條不作為犯之罪責
2.乙不小輸入錯誤匯入別人之戶頭金錢算是遺失物的一種
結論:甲雖然不成立刑法第335條意圖侵占他人之物者但成立337條遺失物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