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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刑法#78604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丁為富二代之 17 歲少年,因父親罹癌住院,每日憂心不已而守候徘徊 於癌症病房外,甲、乙(均成年)與 16 歲之中輟生丙,平日游手好閒, 三人以偷騙維生,見丁無知可欺,乃輪番遊說,誆稱有治癌神效之牛樟 芝萃取液,可廉價售予丁,丁雖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 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乃承諾以 30 萬元購買甲等所售予之 特效藥一箱。事實上,甲、乙、丙三人所交付者為浸泡白蘿蔔之發酵液 體,無絲毫功效可言,由於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 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 丙則未取得分文。試問:甲、乙、丙之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甲、乙、丙不成立§341、§28準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因本罪需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之知慮淺薄而為詐術,然甲非因其原因而受騙,係因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 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因該情況於成年人仍得成立之,故不構成本罪

(二)甲、乙、丙成立§339-4、§28加重詐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1.前審查階段

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 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 丙則未取得分文,故應論未遂

2,主觀上,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乙、丙構成三人以上之加重事由(實務見解認為,三人以上僅排除無責任能力人,其完全責任能力及限制責任能力均包含在內),施用詐術、使處分人陷於錯誤、處分其財產、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之定式犯罪,惟因未甲、乙、丙三人最終並未取得30 萬元,故為未遂

3.三人皆無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甲、乙、丙不得阻卻罪責,構成本罪;其中丙年僅16歲,為未成年人,依§18得減輕其刑

詳解 提供者:還敢下來啊冰鳥

(一)甲、乙、丙三人共同詐騙丁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之加重詐欺未遂罪:

  1. 甲、乙、丙三人為共同正犯:
    甲、乙、丙於客觀上有共同行為分擔,主觀上將三人行為視為自己行為,具備共同行為決意,成立共同正犯先與敘明。
  2. 甲乙丙三人之行為並未發生詐欺結果,本條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主觀上亦具備故意,惟客觀上,丙為未成年之人,是否可以計入前項第2款之人數認定,於實務及學說上有爭議:
    (1)實務見解認為,共同正犯應排除無責任能力之人。
    (2)亦有學者認為,共同正犯是構成要件上的問題,因此都計入共同正犯之數,無責任能力之正犯在罪責層次排除其犯罪成立即可。
    (3)管見採學者見解,本題中之丙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刑法上仍須負擔部分責任,因此計入共同正犯之數,責任能力部分則待罪責層次討論。
  3. 客觀上,甲乙丙三人共同犯本條之罪,施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自願處分財產,且已達著手。
  4. 無阻卻違法事由
  5. 甲、乙已成年,具備完整罪責,丙16歲,未滿18歲,得減輕其罪責。
詳解 提供者:shining4401
甲乙丙
339-4、341共同正犯障礙未遂
惟丙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
詳解 提供者:trsyuyi

有喔,了解!謝謝你

詳解 提供者:trsyuyi

求解

1.請問有無構成 341 的乘機詐欺取財罪?

2.本罪未遂係以行為人是否有收取利益為斷嘛?

詳解 提供者:yukihen
擦,工廠 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 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 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 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詳解 提供者:暱稱好難想

愚人以為實務見解之『夥同』中之責任能力要件,解釋上不應僅限『完全』責任能力,應包含『限制』責任能力。

俾能與學說見解(應視限制責任能力之行為人之侵害法益能力,斷其是否具犯意聯絡之能力)合同,亦能符合現今14~17歲之國高中生之意思能力基本上已足以辨明是非和表達己意的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