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不成立§341、§28準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因本罪需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之知慮淺薄而為詐術,然甲非因其原因而受騙,係因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 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因該情況於成年人仍得成立之,故不構成本罪
(二)甲、乙、丙成立§339-4、§28加重詐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1.前審查階段
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 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 丙則未取得分文,故應論未遂
2,主觀上,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乙、丙構成三人以上之加重事由(實務見解認為,三人以上僅排除無責任能力人,其完全責任能力及限制責任能力均包含在內),施用詐術、使處分人陷於錯誤、處分其財產、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之定式犯罪,惟因未甲、乙、丙三人最終並未取得30 萬元,故為未遂
3.三人皆無阻卻違法事由
4.罪責:
甲、乙、丙不得阻卻罪責,構成本罪;其中丙年僅16歲,為未成年人,依§18得減輕其刑
(一)甲、乙、丙三人共同詐騙丁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之加重詐欺未遂罪:
有喔,了解!謝謝你
求解
1.請問有無構成 341 的乘機詐欺取財罪?
2.本罪未遂係以行為人是否有收取利益為斷嘛?
愚人以為實務見解之『夥同』中之責任能力要件,解釋上不應僅限『完全』責任能力,應包含『限制』責任能力。
俾能與學說見解(應視限制責任能力之行為人之侵害法益能力,斷其是否具犯意聯絡之能力)合同,亦能符合現今14~17歲之國高中生之意思能力基本上已足以辨明是非和表達己意的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