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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甄試_行政管理員:民法#88078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參、甲男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結婚前有存款 400 萬元,結婚後賺得 1000 萬元工作所得, 另因甲男父親車禍死亡,繼承獲得遺產 600 萬元,並向加害人請求獲得 100 萬元慰撫金。乙女結婚前 有存款 600 萬元,結婚後工作賺得 200 萬元,另因丙女結婚,乙贈與給 500 萬元房屋一棟。甲乙兩 人協議結束婚姻關係,試問應如何分配財產?(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鎧秈0922-019943(感謝阿摩,已是從業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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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

甲 婚前400, 婚後1000;

乙 婚前600, 婚後200;

結束婚姻有兩種方式:兩願離婚(民法1049+1050)及裁判離婚(民法1052),

依題旨為兩人協議結束婚姻關係即為兩願離婚.

可依民法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不計慰撫金及繼承遺產的部份.

1000+200=1200/2=600(甲乙各可得款600)

1000-600=400,乙應給甲400


參考法條:

1049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未成年應法代同意)

1050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1052 裁判離婚

I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合意性交。(忠貞義務,包嫖不管有無償.)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個月確定。 (VS1081 2)

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017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共同;代表婚前分別,婚後共同),其改用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