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446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於何種法律關係?理由何在?對於已聘任之教師以其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之事由,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究屬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理由為何?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Jhou 999
1.公法關西 2公立學校=公法 私立學要=私法 3行政處分 若是 "永不聘用" 則違反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kiiiidd
行政契約。
詳解 提供者:包中
行政契約。 1.公法關係 2公立學校=公法 私立學要=私法 3行政處分 若是 "永不聘用" 則違反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jean931012

(一)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於行政契約:
1.教師聘任關係,實務見解早期認為是私法契約,晚近認為區分公私立學校,分別為公、私法契約。
2.行政契約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二)對於已聘任之教師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行政處分:
1.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2.公立學校教師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不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同時亦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乃涉及重大公益事項。是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各款法定事由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乃為維護公益,而對公立學校是否終止、停止聘任教師之行政契約,以及是否繼續簽訂聘任教師之行政契約之自由與權利,所為公法上限制。除該項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法定事由之限制外,該法另定有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程序限制(教師法第14條第2、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各款參照)。是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詳解 提供者:古意狼
答題(不計分,如果有答案被按讚,1個讚可以獲得25枚Y幣,也可以請朋友幫你批改!)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於何種法律關係?理由何在?對於已聘任之教師以其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之事由,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究屬何種性質之行政行為?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