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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行政法#1759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倘若可以的話,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sflee1028
若教授B有擔任行政工作,與學校可能屬公法契約上之雇用關係。 指導行為可視為委託執行公權力,教授B視為公務員執行公務,應由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應由教育部為賠償義務機關。
詳解 提供者:w70223
1教練非公務員>不適用國賠法。
2依民法188條>私立大學和教練B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依國家賠償法應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某私立大學是依法受教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所以應以教育部為賠償義務機關。
詳解 提供者:mgn127
教育部
詳解 提供者:yangthzz
是誰犯錯,誰就應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此,該私立大學即是。
詳解 提供者:Kasumi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