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行政法(純申論)#12130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及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下列四則案例中,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簡述理由。 三歲幼童甲隨同父母搭機出國,於等候登機時,因航空站的逃生門未鎖緊,遂自門窗 掉落停機坪,致受重傷。(9 分) 乙至政府的某聯合辦公大樓洽公,因電梯故障,致被關閉長達60分鐘左右,獲救後, 經醫師診斷,無需治療,稍作休息後自行返家。(9 分) 丙的家裡曾遭小偷光顧,雖經報警仍無法破案,某日,家中又遭竊,財產損失達 75 萬元。(9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Nathan Ku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航空站係國家所設置公有公共設施,國家應負有監督管理之責,本題案例中,幼童甲因航空站的逃生門未鎖緊,而導致其摔落於停機坪受重傷,顯見國家有監督管理上之瑕疵,應可依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之救濟。 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案例,乙至某政府聯合辦公大樓洽公,因電梯故障而導致乙被關在電梯中長達60分鐘左右,然經過救治後,醫師診斷無需治療,僅需稍作休息即可自行返家。因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需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導致人民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使得申請國家賠償,然案例中之民眾乙經由醫生診斷,並無需治療,足見其並未受有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應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之救濟。 三、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忽職行職務時,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在本題案例中,其爭點在於,丙的家遭受小偷光顧後,經報警後仍無法破案,爾後又再次遭竊,損失財產達75萬元,此案是否能歸咎於公務人員怠忽職守,而使其遭受財產上之損害。管見以為,丙雖因前案報警,而警方尚未偵破,而後再次遭竊,並非能完全歸咎於警方尚未破案所致,且前後兩次竊盜,是否係同一人所為,未得而之,倘若能因此而申請國家賠償之救濟,將使國家賠償救濟範圍擴大,而徒增興訟賠償之累。
詳解 提供者:Teng-Bin Lai
甲案 依民航法規定,航空站雖為可由民間經營人管理,但仍屬民航局檢查及督導其業務,案例甲因逃生門未鎖緊而導致受傷,若責任歸屬航空站,則民航局未盡檢查及督導之責,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案 乙至政府機關洽公,雖受使用公物導致影響,但未致傷害, 丙案 丙之所有物失竊報案,又再受遭竊,依警方偵察作業及防範方式處理.
詳解 提供者:莊耕維
1.三歲幼童甲因航空站的逃生門未鎖緊,遂自門窗 掉落停機坪,致受重傷。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航空站係屬於國家公有公共設施,因欠缺管理使甲受到身體之損害,因此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乙於辦公大樓辦公受困於電梯內,經診斷後無受到生命身體及財產的損害,因此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丙已報警但未破案,並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因此丙不得要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willy
根據
詳解 提供者:Amy Sung
1.是,機場屬國家公有公共設施 2.否,雖屬公共公有設施,但乙無受實質的傷害 3.丙家屬私人住宅,不適用國賠法
詳解 提供者:Shin-Yi Wu
航空站之逃生門未鎖緊,而導致三歲幼童掉落停機坪受重傷,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Lance Yeh
1要看是哪個機場吧,現在桃園國際機場不是變國營企業了,國營企業不能國賠吧?
詳解 提供者:雅雅
(一)是 (二)是 (三)否
詳解 提供者:韋克
(1)實屬國賠法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當致使幼童甲摔傷,國家應付賠償責任。 (2)
詳解 提供者:Cian-Cian
1.國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按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國家不需負損害賠償 3.國家不需負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