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職的性質為行政處分
1.行政程序法第92條定有明文,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是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表示若行政機關對人民所作之單方行政行為有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變動,即為行政處分。
2.公務人員被一次記兩支大過免職,此已影響甲的工作權、財產權甚而侵害其人格權,免職的決定對甲影響其權利和利益的損害,故該免職之性質為一行政處分。
(二)甲應先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1.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且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公務人員應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2.公務人員甲可繕具復審書先送服務機關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決定時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