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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204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何謂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與公營造物?試各舉一例說明之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en

(一)行政主體:

      意指行政上權利、義務的終局擔當者,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行政機關,並藉此實現受託付之行政任務之   組織體。其種類有三:
      1.國家
      2.公法人
      3.公權力受託人

(二)行政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舉例: 高雄縣為行政主體;高雄縣政府為行政機關

(三)公營造物:
      乃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例如:公立學校、機場、郵局、博物館、圖書館、榮民之家等。
詳解 提供者:whhong1013
行政主體-國家、縣(市)、鄉鎮市、原住民區 行政機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市政府 公營造物-學校、醫院
詳解 提供者:廖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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