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連帶賠償
對內於繼承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付與出賣人同一擔保責任
民法272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其對內效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清償人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各自分擔之部分。
連帶債務人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負平均分擔義務。
對外效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部分,其不能償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民法272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對外效力係指連帶債務人及債權人之關係。
對內則是連帶債務人彼此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