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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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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政風、農業行政:行政法#1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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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政風、農業行政:行政法#17566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教育行政、政風、農業行政:行政法#17566
科目: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
9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何謂「結果除去請求權」?得以何種訴訟類型請求?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所謂結果除去請求權指對違法行政行為所造成之結果,請求行政法院判決予以除去,以回復未受侵害之狀態,並非一般性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國家賠償)也不盡相同,僅限於違法行為直接造成侵害之回復原狀。例子:請求發還違法扣留之物、請求發還因拓寛道路而違法占用之土地。 (二)公法上的結果除去請求權可分為二種1.因違法行政處分所生2.因違法事實行為所生。我國現階段並無適用餘地,因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後段請求回復原狀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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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JH WANG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3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