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性交: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係指行為人非基於正當目的為下列行為:
1、對於男女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肛門而使之接合。
2、對於男女以身體以外其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
(二)舊法所謂姦淫乃採侵入說,是以性器侵入他人性器而言,且對像僅限於男生對於女生所為上開侵入行為,除此之外,僅能稱之為猥褻。
(三)所謂猥褻按傳統實務見解分述如下:
1、主觀上行為人須滿足自己性慾
2、客觀上須引起他人性慾,而為性交以外之性攻擊行為。
(四)、所謂強制性交乃係行為人無論男女非基於正當目的對於被害人(無論男女)而為上開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之行為,且須具備強暴、脅迫等強制行為手段。而舊法強姦罪其行為手段段與強制性交相同,不同點則是行為主客體與行為之不同強姦行為主體須為男生,行為客體須為女生,而為上開所述姦淫行為。除此之外的性攻擊皆稱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