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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 移民行政特考二三四等#1229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交通監理機關於其所核發之駕駛執照上之「有效期限」欄位內,載明該駕照失效之年月日。就駕駛執照作為一個行政處分而言,請問:(一)該「有效日期」之性質為何?(二)「有效日期」之文字有何錯誤?應該如何修正方屬正確?(三)此一瑕疵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法律效果如何?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Chafia

(一)有關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上,所附加「有效期限」載明該駕駛失效之年月日,其性質應屬於「附款」

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附隨於行政處分的主規範性條款,以補充、形成或限制主規範內容:

1.行政處分的附款類似民法條件與期限的制度。

2.附款是附加於處分之主要內容,也是構成整體行政處分之內容之一部分,也是由同一行政機關所核發。基本原則應遵守法令規定,尤以授權為要。

3..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附款種類: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4.「期限」性質:只規定給予利益或不利益,從一定時日開始、終止或在一定期間有效。

(1)始期:從一定時日開始,為始期。

(2)終期:從一定時日終止,為終期。

(3)期間:在一定期間內有效者。

(二)「有效日期」之文字錯誤與修正

1.有效的日期附款,係給予利益,從一定期間開始之始期。該駕照的處分附款,係為受益處分之終期,意謂一定期間之終止。

2.故,該附款之「有效日期」係文字錯誤之附款, 應更正為「有效之終期」,使為正確。

(三)該瑕疵在行政程序法之法律效果

書寫錯誤的處分,係指公文書方式製作之書面處分,有誤寫或誤算之顯然錯誤之言(行政程序法第101)

1.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2.上述之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


詳解 提供者:ac4759
補正
詳解 提供者:臥龍醉月
條件 得補正
詳解 提供者:jennnub

我打了自己對第()小題的一些分析。如果大家覺得我有思考盲點,還望大家幫我指出,自己遇到判斷為附款中的哪種,也是常混淆 ,一起起論,感激不盡。


()小題,本題核發之駕駛執照上「有效期限」欄位內,載明該駕照失效之年月日

1.條件? X

看到題目出現有效期間,立馬想到期限,又覺得會不會是陷阱,就把「條件」套進去 核發之駕駛執照載明到某年某月某日才失去效力,聽起來很像是解除條件???但是條件的定義是:為規定給予利益或課予不利益,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言,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載明至某年某月某日,這個某年某月某日應該是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才對吧?所以不是條件

2.至於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家或變更這幾款,明顯都不是題目的答案。

3.期限?O

期限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行政處分之限制。

附期限之行政處分即是於始期(從一定時日開始)、終期(到一定時日終止)、期限(在一定時間內有效),給予利益或課予不利益之行政處分。

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載明至某年某月某日,這個某年某月某日應該是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然後也符合「終期」:該駕駛執照之效力直到到某年某月某日為止,所以第()小題之法律性質就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