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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員級_行政:行政法概要#18909
科目:國營事業◆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 何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該原則之憲法依據為何?【10 分】適用該項原則之法定要件 為何?並請說明各項要件之內涵。【1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Issa Hsiao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定義: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指行動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十,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的事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而為處理,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而構成違法。
(二)行政自我拘束之憲法依據: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基於憲法上平等權所導出,基於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要求下,行政機關基於一貫性作為義務,而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拘束。
(三)行政自我拘束的法定要件:
1.要有行政慣例(行政先例)的存在。2.行政先例本身必須合法:違法之先例不能成為平等原則的基礎。依據93年判字1392號(違法行為不適用平等原則)。其要旨為: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是五本質上相同之事件做相同處理,乃形成自我拘束,為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3.必須行政機關就該案享有決定餘地:即包含行政裁量權、不確定法定概念判斷餘地,自由行政等範圍。

詳解 提供者:楊家玲
(一)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源於憲法平等原則,行政機關本於法令行使裁量權,對相同案例如已做出決定,應受前例之拘束,不得於後例做出不同之決定。 (二)適用要件有三: 1.對象為相同或類似案件 2. 行政機關對該事件具有裁量權 3.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裁量
詳解 提供者:猛猛
非正當理由的行政行為時,不能有差別待遇,要合乎憲法的平等原則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由平等原則所導出。依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論男女、黨派、階級、宗教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行政程序上之意義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詳解 提供者: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上榜 (IG@stephanieeewang)

(三)行政自我拘束的法定要件:

(林國彬老師的看法)通說認為適用行政自我約束原則時,應具備下列法定要件:

(一) 要有行政慣例(行政先例)之存在:

行政機關因適用行政規則及其他的法律或命令處理行政事務而形成行政慣例,往後個案若無正當理由,對於相同情形的個案,行政機關應作相同的處理。若行政機關無實質之正當理由而作不同的處理,即違反行政機關因適用行政規則等而生之行政慣例而可認為違反平等原則。

(二) 行政先例本身必須合法:

一般認為不法的平等是被排除的,當法的拘束與平等處理間有衝突或歧異存在時,應以法的拘束為優先,違法的行政先例並不能成為平等原則的基礎,也就是說,沒有「不法的平等」,也沒有一個「要求重複錯誤的請求權」,否則行政機關便可有意的或無意的透過違法的行政先例,而排斥法的適用或變更法的適用。

(三) 必須行政機關就該案享有決定餘地:

所謂決定餘地包括行政裁量權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等範圍。因為若非屬上述範圍內之事項,例如羈束行政,行政機關應受法規的嚴格拘束,一有違背及屬違法,人民可直接主張該處分違法,而請求救濟,無須透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請求救濟。如此則每個個案既均依法該當處理,行政機關無決定餘地,自無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Jamie Lo
行政機關受自己所為之行政行為拘束 母概念~依法行政 行政明確性 禁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