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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越南文)、僑務行政(選試印尼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漁業行政、海洋行政:行政法#10975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直轄市都市發展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某民間開發公司 B 改造該直轄市之某老舊市區。B 公司爰於受委託之權限範圍內與甲下 水道工程公司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甲負責清理、淨化該市區淤積之下水 道,而 B 則於必要範圍內,依法發給甲各項工程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許可。 準此,甲若依約向 B 申請下水道之某工程許可,而 B 拒絕發給時,甲應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甲如情況急迫,有聲請暫時權利 保護之必要時,應向 B、A,抑或行政法院聲(申)請那一種類型之暫時 權利保護?(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ntgreen
(一)、A 市政府都發局與B公司、B公司與甲公司之法律關係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A市政府都發局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委託機關,而B公司則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人,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係屬「行政委託」。且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B公司,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其於委託範圍內所作成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2. B公司於公權力受託人地位,為實現老舊市區之改造,就下水道清理、淨化工程部分與甲公司締結之行政契約,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所規定,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之「雙務契約」
 
(二)、甲公司應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以求救濟
 
1. B公司與甲公司雙方就下水道工程已締結行政契約,原則上行政機關不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另作成行政處分作為促使或強制他造履行行政契約之手段,否則恐有違反行政行為併用禁止原則,和架空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之虞。惟上述法理於「法有明文規定」時例外,作為行政契約一方的行政機關,仍有權對他方的人民作成行政處分,例如健保局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停止特約或裁罰處分。
 
2. 本件B公司於公權力受託人之行政機關地位,與甲公司締結行政契約,原則上不得另作行政處分以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但是,本題B受託人於必要範圍內「依法」發給甲公司申請工程許可,此乃「法明文規定之例外」,B公司仍得就核發工程許可證部分於行政契約外另作行政處分。
 
3. 甲公司向B公司申請下水道之工程許可,而B公司作成拒絕發給之行政處分時,甲公司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救濟。
 
 (三)、甲如情況急迫,得向行政法院申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 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依其目的可分為兩種型態,如是為了排除不利益之行為,應提起「停止執行」加以救濟,而若是為了確保獲得利益,則應提起「保全程序」以為救濟。前者常見於撤銷訴訟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後者常見於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2. 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件甲因情況急迫,得依法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要求被告B公司發給工程許可,以確保其權利。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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