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屬於沒入前的程序行為,故為事實行為。--->一般應一併與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依照行政罰法41條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若對於聲明異議之結果不服。如果無法針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可針對扣留的這個事實行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41條但書)
一、系爭模擬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之內容,為機關單位為鑑定必要所作扣留,適法。
二、A若不服可就該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1條提起撤銷訴願、行訴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感謝樓上提供擬答
我接著提供一些小小的意見
(二)1.(1)應是對「扣留」不服者喔
(2)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
(跟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程序類似,差在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因此無論加具意
見或上級機關決定都有期限)
另外,建議本題一題就佔25份,前段也可以帶入「沒入」與「扣留」之概念比較,增加作答幅度也可以幫助接下來順暢(釐清)扣留在程序上不同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