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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三級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78003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為成衣生意曾向 B 銀行借貸 50 萬,但卻因時效消滅,B 追討無門。A 之後又因購屋,而想向 B 銀行借貸 300 萬。B 銀行堅持 A 除必須就新購 屋借款外,也必須就之前借款,設定土地普通抵押權給 B 銀行,有無可 能?(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wendy0620.wh
民法時效消滅一般為15年,除法律特別規定外,故在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得行抗辯權,但債權本身並未消滅,以抵押權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因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就其抵押,質物,留置物取償,但於利息以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後則不適用,故A可拒絕B銀行就新的房子設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