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依民法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依題意,今若設定之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登記機關應予受理,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縱使債尚未發生,乃然可以設定。若今設定為普通抵押權,則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因普通抵押權是因為債權而權債,因債之消滅而消滅。
綜合上述,視A設定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是普通抵押權而定登記機關是否受理。前者登記機關應予受理,後者登機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