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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法#122060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女將賓士車違停在路邊,想到後面的土地公廟拜拜即回來,讓八歲的兒子 B 留在車上等待,在汽車沒有熄火與上鎖下就下車。甲此時路過觀察,發現車門可打開,立刻坐上車開走,才發現坐在後座的 B 專心低頭滑手機,竟以活埋恐嚇 B 配合,此時心想不如撈一筆,遂將車開到產業道路,逼 B 說出父母的手機號碼,撥打電話給 A,要 A 準備新臺幣(下同)500 萬現金並依指示放在某定點,否則準備收屍。A 報警,在家屬 要求甲降低金額時,承辦的警員乙財迷心竅,打電話給 A 且訛稱歹徒, 表示願意將金額降為 100 萬元,告知更改置放現金的地點。在家屬未交付任何現金前,甲獲知警察已介入調查,於是將 B 載至人煙稀少處再趕 下車,B 安全回到家。依刑法規定,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