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可對乙主張第792條鄰地使用權;乙可對甲主張第792條但書受有損害之補償金。(二)依題意丙長期旅居國外並不知情甲越界建築無法即時提出異議,因此不適用第796條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房屋之規定;丙可依第767條及184條第一項前段向甲主張除去或變更越界房屋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假設甲非故意越界建築,法院得依第796條之一考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除上述全部或一部分丙對甲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