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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1835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地介於 B 地及 C 地中間,甲於其所有之 A 地起造二十層樓高之商辦 大樓。大樓進行基礎工程施工期間,僅與 B 地相鄰部分有足夠空間能供 工程車迴旋施工,但 B 地所有權人乙認為工程車體巨大影響通行,拒絕 工程車停車施工;C 地所有權人丙因久居國外,返國始發現甲起造已進 入內部裝潢收尾之大樓有部分建物越過地界至 C 地,丈量後約有 2 平方 公尺,丙遂向甲主張拆屋還地。請問甲得如何向乙主張?又甲應如何向 丙負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

(一)甲可對乙主張第792條鄰地使用權;乙可對甲主張第792條但書受有損害之補償金。

(二)依題意丙長期旅居國外並不知情甲越界建築無法即時提出異議,因此不適用第796條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房屋之規定;丙可依第767條及184條第一項前段向甲主張除去或變更越界房屋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假設甲非故意越界建築,法院得依第796條之一考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除上述全部或一部分丙對甲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