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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行政法#1738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公司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須與外國公司合作開發新產品為由,依公司研究發展 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 並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5%。A 公司於新產品開發完成 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於公告期間,經專利所有人以該項產品侵 害其專利為由提出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濟部如擬撤 銷上開專案認定,有無期限限制?經濟部如撤銷專案認定,A 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 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A 公司之可能救 濟為何?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說明 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A公司得向經濟部智財局提起訴願,若仍不服則得以經濟部智財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YUSHU
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定性撤銷的法效性!主張有理由~ 3、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4、行政處分之效力(確定力、存續力、執行力)
詳解 提供者:ac4759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一)經濟部「認定」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係屬授益行政處分。嗣後如欲撤銷,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二)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應依機關職權為之,但有對公益重大危害,或信賴利益顯大於所欲維護之公益,則不得撤銷。

(三)A公司應針對經濟部之撤銷處分,提起訴願(撤銷處分)。如訴願遭駁回,則可提起撤銷處分行政訴訟。

(四)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是否撤銷,應視經濟部撤銷原認定之處分而定。如原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已不存在,自得撤銷原准予減抵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