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認定」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係屬授益行政處分。嗣後如欲撤銷,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二)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應依機關職權為之,但有對公益重大危害,或信賴利益顯大於所欲維護之公益,則不得撤銷。
(三)A公司應針對經濟部之撤銷處分,提起訴願(撤銷處分)。如訴願遭駁回,則可提起撤銷處分行政訴訟。
(四)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是否撤銷,應視經濟部撤銷原認定之處分而定。如原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已不存在,自得撤銷原准予減抵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