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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農業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16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係 B 行政機關之稽核人員,因涉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B 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予以免職。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議決 A休職一年。A 於休職期滿向 B 申請復職。A 認為法律效果上,休職懲戒之效力優於免職處分,所以其僅受休職處遇之規制,可在入監執行並假釋期滿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之規定申請復職,但此看法與申請均遭 B 否決。A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可以獲得救濟,試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分析之。(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1.定性:免職→行政處分(釋字243);休職→司法上刑罰。
2.行政上有一事不二罰、刑罰優先原則。
3.故A應受休職處分,且休職期滿後,行政處分不得對其二次處罰。
4.該免職之行政處分,為身分關係之處分,A得提行政訴訟(釋字287)。
詳解 提供者:橘子

本題 涉及有關 刑罰、懲戒 、及懲處三者的競合, 茲 分述 如下:

(一)刑懲併罰原則: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二項,

同一行為已受刑法和行政罰的處罰,仍得予以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處罰者,亦同。

據此仍應受懲戒。

 

  (二)懲戒與懲處兢合:

  1. 同一行為經主機或其他權責機關處分後 再移送懲戒 經公懲會為

    1懲戒2不受懲戒或3免議的判決確定者, 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參照)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予懲戒後,主關長官不得再予懲處。

    1. 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同 1 行為,以懲戒機關處罰為準, 相競合的懲處失其效力。

    2. 但如果是數個行為違反多數義務, 主管長官自得就其他部分加以懲處。
詳解 提供者:ac4759
A可獲得救濟 惩戒優於惩處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1.釋字287 (1)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 (2)身分關係,若為無關身分之處分,不得行政訴訟 2.本題,上對下發生法律關係,且影響職務的處分 3.綜上,得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詳解 提供者:jjjjj1991801020

題目問實務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88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