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驅離這個性質
應該是對人一般處分(下命處分),這個一般性特徵可得範圍的人們。
如相對人未服從,則可強制執行(負公法上義務)
如果不服,可走行政訴訟。因為驅離的行為,是一種無法回復或是以消滅的行政處分,
應該打確認違法訴訟,接續國賠訴訟。
ps當下對於執行程序不服可以走異議,但異議並不影響執行,且當下周遭狀況危急,更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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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可能因為情狀非常危急,而可直接適用及時強制。
對人作驅離或管束。日後可以作補償的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