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遺產3600萬之分配,應由庚、丙、丁、戊各得900萬元,說明如下:
(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照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劃分,再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之應繼分,配偶與同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同法第1138條第二及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繼承人若有民法第1145條之行為將會使繼承權喪失,而拋棄繼承之規定僅能於繼承人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為民法第1174條有明定,先行敘之。
(二)本題,甲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為妻子庚、甲生下之丙男、丁男、戊女,但依不同情事,將會影響繼承權之有無,故下列將各繼承人之繼承權之有無,分別敘之:
1.庚為甲之配偶,故為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承人
2.丙因曾與繼母庚發生重大言語侮辱情事,甲憤而表示剝奪丙之繼承權,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對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將喪失其繼承權,但本題之丙男向繼承人繼母庚為侮辱情事則不在喪失繼承權範圍內,因繼母庚並非被繼承人,故甲剝奪丙繼承權之情事,無效,丙仍為繼承人。
3.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題,甲生前因重男輕女,要求戊女以書面承諾拋棄繼承權,違反拋棄繼承之規定及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為之,故甲之要求為無效,戊仍為繼承人。
4.丁於甲死後發現甲私藏於床腳之許多黃金條,丁於製作遺產清冊時卻虛偽記載隱匿不報,但事後被揭露並被認定為情節重大。本題,丁之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之事,並無民法第1145條喪失其繼承權之條件,僅使丁之限定繼承利益喪失,此為民法第1163條有明定,故丁喪失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而丁仍為甲之繼承人。
(三)依上所述,甲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為配偶庚、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丙、丁、戊,共四人,依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規定,配偶之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甲之遺產3600萬,由庚、丙、丁、戊各得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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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各位都被題目誤導了
依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戊被甲要求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故為無效,戊仍有繼承權。
另依1145條第5款喪失繼承權之事由,須於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惟本案丙對庚之重大侮辱情事,非對被繼承人甲為之,故丙也未喪失繼承權。
另丁製作遺產清冊虛偽不報黃金條且情節重大也非1145條各款喪失繼承權事由,故丁也未喪失繼承權。
故本題繼承人依1138規定,為配偶庚及丙丁戊4人,遺產3600萬依1144條平均分配,為3600/4=900,每人各分得900萬元。
丁隱匿的是遺產並不是遺囑所以不適用1145吧!
隱匿遺囑依1145第四項--喪失繼承權
隱匿遺產依1163--不得主張1148第二項
丁還是有繼承權啊
本件應該依1144
庚900萬、丁900萬、戊900萬、、AB1140各450萬
有誤請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