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假補助之性質係額外之福利,並非公務人員法定之固定給與,屬於國家與公務員間內部行政管理事項,行政院本於行政裁量,自得以行政規則加以規範,而公務員申請休假補助費係屬給付行政之範疇,通常情形給付行政祇須有國會通過之預算為依據,其措施之合法性即無疑義;「國內旅遊發展方案」屬主管機關為執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訂定之細節性、技術性補充規定,且修正內容僅改變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方式,對於其休假補助費之請領並無影響。系爭規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應屬適法。(二)甲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令其服務機關作成核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