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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 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 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 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864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行政處分之廢止,其原因為何?有何限制?(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vsun26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法規准許廢止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3、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至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4、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詳解 提供者:婷婷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兔子
(1)原因:行程法122,123 (2) 限制:行程法122但書,124,126
詳解 提供者:erick9999kimo
行程法122 非受益 行程法123受益

詳解 提供者:ki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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