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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選試英文)、一般行政(選試日文):行政法概要#11945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關於「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之規範設計,請依據行政罰法規定內容,分別舉例說明之。(4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UC
二、關於行政罰法「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之規範設計,茲分述說明如下:
 
    (一)共同違法
              1.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其無此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時,仍處罰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者,其無此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時,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2.重點在於數人對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係出於數人共同的故意違反心態,數人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二)併同處罰
              1.行政罰法第15條: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併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其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之義務,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併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2.此條則係,其對象直接限縮於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係對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未盡其阻止發生之義務,因而應受併同處罰。
 
(努力每天練習題目,請大家指教,謝謝)
詳解 提供者:Lin
(一)行政罰法共同處罰之意涵,說明如下:
1.按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之。由此可知,行政罰不採刑罰之正犯、共犯規定,而係獨立正犯化。其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行為時需故意犯行,按行政罰法第7條,非故意、過失違反行政法義務者不罰。
(2)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之行為,實務見解認為不作為方式參與者,亦屬於共同實施違反義務人。
(3)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雖屬於獨立正犯化,仍得依其參與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情節輕重,斟酌處罰。
2.行政罰法共同處罰之舉例:船長甲為增加收益,從乙方得知偷渡客生意,違法偷渡外國客來台,雖乙並非真正實施偷渡行為人,按行政罰法規定,視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者。
 
(二)行政罰法併同處罰之意涵,說明如下:
1.按行政罰法第15條,私法人之董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之行為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至該組織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應受同一規定之罰鍰處罰。同條第2款則是規定,職員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時,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義務時,其董事或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督促責任時,併同裁處同一規定罰鍰。同法第16條,非法人團體准用前條規定。
2.行政罰法併同處罰之舉例:公司之會計為減輕公司稅賦負擔,違反稅務稽徵法逃漏稅規定,該公司之董事、代表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盡監督責任者,應受同一規定之罰鍰處罰,即屬行政罰法併同處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