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銓敘部 102 年 1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說明:「一、……。
二、審酌……,貴機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時,對於違法失職、
涉及弊案或符合後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
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
等以下為宜,以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功能。三、檢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
丙等條件一覽表」1 份。」該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
共臚列 26 則考績宜考列丙等之事由。問:「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
一覽表」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