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郵政法第 6 條第 l 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
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 4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
文件為營業者……。」
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倉儲業)於 104 年 4 月 1 日、5 月 1 日分別遭查獲遞送信
函、繳費通知單等營業行為,違反郵政法之規定,經交通部於 104 年 6 月 1 日依郵
政法第 40 條第 1 款分別處以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簡稱 A 處分及 B 處分)。104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再被查獲從事遞送信函之營業行為,交通部以其屢犯不改,從重處
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及命令停業(簡稱 C 處分)。請從行政法理與司法實務見解,
論述「按次連續處罰」之適法要件,並分析 A、B、C 三個處分之適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