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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行政法#43022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郵政法第 6 條第 l 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 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 4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 文件為營業者……。」 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倉儲業)於 104 年 4 月 1 日、5 月 1 日分別遭查獲遞送信 函、繳費通知單等營業行為,違反郵政法之規定,經交通部於 104 年 6 月 1 日依郵 政法第 40 條第 1 款分別處以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簡稱 A 處分及 B 處分)。104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再被查獲從事遞送信函之營業行為,交通部以其屢犯不改,從重處 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及命令停業(簡稱 C 處分)。請從行政法理與司法實務見解, 論述「按次連續處罰」之適法要件,並分析 A、B、C 三個處分之適法性。(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該AB處分是屬於法律上數行為,雖然只有一個決意,但基於數個行為,得多次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因具有法律明文規定,已說明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所以可照法律規定行使。 C處分就不合法律明文規定,法律中並未有命令停業這項規定,已有裁量逾越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