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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2454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 點。」此一規定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 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於 112 年 8 月 9 日 17 時 8 分許,行經某路段時,經派出所執勤員警乙以雷射測速儀照相採證認有「速限 60 公里,經儀器測得時速 88 公里,超速 28 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 20 公里至 40 公里以內」之行為,於 112 年 8 月 23 日 製單逕行舉發,並移送 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處理。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調查後,認上開違規屬實,依道交條例第 40 條等規定,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問:甲對該罰鍰與記點之裁處書不服,得如何尋求救濟?又該裁處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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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條 例外不用陳述意見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合法處分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道交裁決之救濟

行政罰裁罰處分之合法要件

(一)甲不服罰鍰與記點處分之不服方式,應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

罰鍰及記點處分,係為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定義務而受之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條之行政罰裁罰性種類內容;而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如不服道交法之裁決,應於處分送達之30日,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或確認訴訟之,不須經過訴願程序。

(*因當交通裁決事件至行政法院時,法院會送至被告,被告會重新審查機制自我檢視合法妥當,即如認為原告合理會自行確認無效或撤銷原裁。)
 
(二)裁處書係『合法』性質:
1依上開所述,罰鍰及記點屬於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原則依照行政罰法規定,行為人違法行為是否符合客觀之法規構成要件,再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主觀判斷其是否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或是責任能力等,或是由無同法之第10條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發生,而機關始得處以處罰。
2系爭為道交法之構成要件修正,即是否符合『當場舉發者』之適用而作之記點處分。如按題所述係由乙機關以儀器測試之事實行為,即符合修正之法規要件合法之;而原則上機關作不利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之陳述意見,但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之如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足以確認者』即乙機關測速之結果行為即符合此例外情事,即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即未有處分程序違法。
3綜上所述,A市政府以乙機關作之行政決定之程序,係符合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之規定,此裁處書係為『合法』之。
詳解 提供者:加油加加油
自己練習的,如果有哪裡不好的歡迎大家告訴我哪裡要改進
更:謝謝下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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