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發布之函釋指出,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貨物申報進口時即應檢附原產地證明,始得適用優惠稅率; 進口時未檢附原產地證明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不得再補證申請退稅。 該函釋之法律性質為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釋示), 上級機關或長官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 由上級機關訂定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 闡明法規之疑義,並統一法律之適用。
二行政釋示對法院之拘束力 1.行政法院雖得以行政規則為裁判之依據,但因不具有直接對外效力, 故不具有拘束行政法院之效力。 2.釋字216號解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80條載有明文。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 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一)該函釋應係解釋性行政規則
1.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2.本題示之進口貨物.....性質上係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
(二)依J216,該函釋並不拘束行政法院個案認定
J21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 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