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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行政法#10107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財團法人甲基金會負責 A 市某公有市定古蹟之管理與維護,某日甲基金 會之受僱人乙因故引起火災,毀損部分古蹟。A 市因而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 103 條和第 105 條分別對乙和甲科以罰金。請詳述甲和乙所負擔行 政罰法上之責任內涵與意義。(25 分)
 【參考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二、 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5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 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14人事三等-兼職考生拚上榜

(一)A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對甲與乙科以罰金,應檢討之問題為「一般不利處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
1.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正面判斷三要件
(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2)不利處分 (3)處分具有『裁罰性』
2.負面排除五種類型(預、撤、除、強、保)
(1)『預』防性不利處分 (2)『撤』銷廢止原授益性行政處分 (3)目的在排『除』危險之不利處分 (4)行政『強』制執行手段(5)『保』全處分(限制出境)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一般性不利處分之區分實益在於:
1.適用法規依據不同:裁罰性須遵守行政法之各項規定,應符合「責任能力」、「責任條件」、「違法認識」、「免責事由」及「處罰時效」。 一般的不利處分只須踐行行政程序法所訂之原則及手續即可。
2.有無責任條件與責任能力不同。
此題涉及行政罰法§7(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責任條件:故意or過失】
§7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or過失者,不予處罰。
§7Ⅱ:法人、設有代表人or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or地方機關or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or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or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cf 有關\"責任條件\" 行政罰:採「過失主義」(由行政機關舉證)、J275採「部分過失推定主義」
另外本法另考行政罰法§15(私法人違法之處罰) 防止鑽漏洞條款
§15Ⅰ:私法人之董事or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or重大過失時,除法律or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15Ⅱ: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or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or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or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or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15Ⅲ: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行政罰法§16(私法組織違法之準用)
前條之規定(私法人違法之處罰),於設有代表人or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義務,A市政府裁處「罰金」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責任為何?
(一)A市政府裁處甲基金會、乙受僱人「罰金」之法律性質:
1、罰金係「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行政罰法第1條)
2、A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行為並不合法。因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處罰,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作成判決加以處罰,A市政府不得依該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處罰。

(二)甲基金會之行政罰責任
1、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代表人、管理人、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基金會之處罰。
2、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市政府應該并同處罰甲基金會之代表人或管理人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A市政府不得對「受僱人」乙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定有對於受僱人之刑事責任,但行政罰法第3、15條並未規定對受僱人得加以行政罰之處罰。
2、因此,A市政府不得對乙受僱人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詳解 提供者:suewen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 、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 適用本法。
爰此, A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和第105條分別對乙和甲科,科以罰金, 並不合法。

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權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併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行政罰之意義
係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
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為例外
乙就自己行為負責
甲則係依行政罰法15條二項之
法人董事應付之代為責任之理
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105條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