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查又稱行政檢查,指行政機關為達行政目的,對特定行政客體所為之一切查察蒐集資料行為。行政調查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以免於調查過程中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以及自由。 有關職權調查主義、海關認為事證明確無調查必要、以及進口商被駁回之救濟,茲就以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及同法第37條、同法第174條說明如下: (一)職權調查主義: 1.意涵: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展開調查、對何事何對象做調查,用何方式作調查。 2.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論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事項皆應注意(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6條)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7條,調查程序中,當事人除了自行提出證據外,也可因情況請求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但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無必要者,得拒絕之,並於行政程序法43中敘明理由。 (三)調查行為為調查程序,如進口商對實地調查之要求被駁回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綜上所述,職權調查主義為行政機關在職權調查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案件有利與不利之情況皆須注意;海關認為至泰國實地調查無必要得駁回進口商之請求並將理由依行政程序法43作成書面紀錄;進口商被駁回後得依行政程序法174與實體決定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