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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1420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說明行政程序中職權調查主義之意義?假設有進口商自泰國進口照相紙一批,經 海關認定屬中國大陸產製且未經開放進口。該進口商乃要求海關應親自至泰國實地 調查,惟海關認為事證明確並無必要時,應如何處理?又進口商對實地調查之要求 被駁回後應如何救濟?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回答之。(25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默默
1. 行政程序中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機關有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必以正確事實為前提,並要確保公益之實現,故有關事實的調查,不應由當事人之意志決定,而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2. 該進口商要求海關應親自至泰國實地調查,惟海關認為事證明確並無必要,得不為調查,並於理由中述明即可,理由如下: 按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在理由中敘明。又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及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判斷事情之真偽,並將其理由及決定告知當事人。 3. 該進口商對實地調查之要求被駁回後,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特定處分之訴訟。
詳解 提供者:拼
海關可依據法律處理。…
詳解 提供者:Summer
1.政程序中職權調查主義為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2. 若事實明確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後段不為調查,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將其決定理由告知當事人。 3.進口商對實地調查之要求 被駁回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詳解 提供者:M

行政調查又稱行政檢查,指行政機關為達行政目的,對特定行政客體所為之一切查察蒐集資料行為。行政調查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以免於調查過程中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以及自由。 有關職權調查主義、海關認為事證明確無調查必要、以及進口商被駁回之救濟,茲就以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及同法第37條、同法第174條說明如下: (一)職權調查主義: 1.意涵: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展開調查、對何事何對象做調查,用何方式作調查。 2.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論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事項皆應注意(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6條) (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37條,調查程序中,當事人除了自行提出證據外,也可因情況請求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但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無必要者,得拒絕之,並於行政程序法43中敘明理由。 (三)調查行為為調查程序,如進口商對實地調查之要求被駁回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綜上所述,職權調查主義為行政機關在職權調查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案件有利與不利之情況皆須注意;海關認為至泰國實地調查無必要得駁回進口商之請求並將理由依行政程序法43作成書面紀錄;進口商被駁回後得依行政程序法174與實體決定聲明不服。

詳解 提供者:傑閔

詳解 提供者:塔塔加的星雲(上岸)
1、先向海關提起訴願,訴願如被駁回或是兩個月內未回應或依法延遲三個月內未實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之訴願不服時,應於收到訴願書兩個月內提以課予義務之訴訟,以要求行政機關作必要之作為或是訴願相對人要求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