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差異(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
(一)來源不同
1、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故其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2、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
(二)規範對象不同
1、法規命令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行政規則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二、行政規則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分為下列兩種型態。(行政程序法第159至161條)
(一)僅具內部效力: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間接對外發生效力: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此種行政規則除應由首長簽署外,尚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106年度裁字第1952號行政裁定),解釋性行政規則雖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惟此乃為使人民有所預見,並非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故縱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尚不影響其效力。
一、(一)法規命令為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的多數不特定人民所為:行政規則由上級對下級機關或長關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 所 為。 (二)法規命令是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之一。 (三)法規命令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規則不原則上不具對外發生法律效果。